(1)所稱利害關係人,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: 1.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。 2.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,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。 3.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。 4.當事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。 5戶長與戶內人口。 6.其他確實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。 (2)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: 1.當事人、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,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;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。 2.委託申請者,受委託人應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;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,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。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,得繳驗影本,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,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。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,指國民身分證、外僑居留證、臺灣地區居留證、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。
全戶 部份姓名 與被申請人關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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